毕节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村、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符的服务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保障安全和服务质量。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开展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维护居家老年人尊严和隐私,不得侵害居家老年人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