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可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依法取得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使用性质或者进行改建、扩建、室内装修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