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房屋租赁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