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二章 租赁规范第十六条有效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十二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员达到二十人以上的,治安防范设施、消防设施设备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本省的有关要求。出租人提供房屋供学生寄宿的,或者单位承租房屋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出租人或者承租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执行。集中租房作为集体宿舍的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承租单位管理人员应当对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予以及时制止。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