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森林、铁路、民航等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