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消防工作责任制,配备消防工作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指导、支持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活动;
(四)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配置相应的消防装备和器材;
(五)督促辖区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指导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建筑物业主和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六)协助处理火灾事故以及善后工作。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