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和2000年9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