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管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用人单位、求职者等市场主体提供用工指导、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支持市场主体采用灵活用工机制,引导有需求的市场主体通过用工余缺调剂开展共享用工。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