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用人单位、求职者等市场主体提供用工指导、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支持市场主体采用灵活用工机制,引导有需求的市场主体通过用工余缺调剂开展共享用工。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