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章 市场规范第二十条有效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