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以及人才发展,对人力资源市场的培育引导、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