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对于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平台企业应当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平台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平台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