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评估。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