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建立城市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薪酬待遇、分级培训、考核评价、晋升辞退、容错纠错等制度,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城市社区工作者队伍。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