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文明如厕,保持公共厕所环境卫生整洁;
(二)不乱扔纸屑、烟蒂、口香糖、包装袋、口罩等废弃物;
(三)不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不随意散发广告宣传单;
(四)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乱倾倒垃圾、污水及其他污秽物;
(五)不在禁烟场所吸烟,在非禁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六)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时佩戴口罩;
(七)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