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对相关单位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精神文明创建考评内容。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