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见义勇为行为不及时认定或者认定失误,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对见义勇为人员不及时救治的;

(三)拖延或者拒付见义勇为人员医疗费和其他费用的;

(四)对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未予保密、保护,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贪污、侵占、挪用、截留见义勇为奖励、保护经费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