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牺牲的见义勇为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照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按照国家规定发放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遗属特别补助金。不属于前款情形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放一次性补助金。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