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职权、工作机构职责、职工代表的构成和人数等参照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