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议案应当在会议召开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工会应当在闭会之日起七日内将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的具体内容以多种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