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职工人数在一千人以下的单位,按照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名;

(二)职工人数在一千人至一万人的单位,按照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五确定,但不得少于一百五十名;

(三)职工人数在一万人以上的单位,按照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三左右确定,但不得少于三百名。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