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用人单位开办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社区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工会组织。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具备条件的,建立总工会。
省、市(州)、县(市、区)建立地方总工会。
同一行业、性质相近的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或者行业工会联合会;经济开发区、工业(科技)园区等企业、社会组织较为集中的区域,可以建立区域性的工会联合会。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