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生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健康问题时,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同级工会,重大伤亡事故同时报上级工会和省总工会。

工会应当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