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分:

(一)对有关设施、场所怠于规划、建设、管理,致使供给严重不足、设施严重残缺或者丧失功能;

(二)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违反文明执法有关规定;

(三)未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