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下列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为践行文明行为提供保障:

在居住区、医院、学校、景区、商业集聚区等停车设施供给不足的周边区域,有条件的,增建公共停车设施;

在中小学校周边等行人横过道路集中路段,合理设置过街设施;

新建居住区按照有关规范规划设置公共充电设施,具备条件的老旧小区可以独立设置电动车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

(四)按照规定配套规划建设公共厕所,符合有关标准的公共场所和女职工集中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规定配备独立的母婴室,鼓励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大型单位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和无线网络、手机充电等便民服务设施;

(五)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设置垃圾容器、果皮箱等环卫设施;

(六)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文明引导标识标志和公益广告宣传设施;

(七)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设施。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志愿服务站点,为户外工作者等有需要的人员提供便利服务。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