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行业文明行为规范,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鼓励行业协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将文明行为规范依法纳入行业协会章程、服务规范、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行为准则。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