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举报人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