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医疗文明行为规范:

医务人员应当文明行医,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职责,因病施治、合理医疗;关心、爱护患者,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保护患者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患者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配合诊疗,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不辱骂、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正常诊疗秩序。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