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内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吸烟的其他场所吸烟(含电子烟);

(二)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在公共场所不随地吐痰、便溺,打喷嚏掩口鼻;不乱扔烟头、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不在建(构)筑物的外墙,市政公用设施、管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擅自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四)不违反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景观河道等洗涤、游泳、捕鱼、倾倒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等;

(五)不违反规定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