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五章 污水治理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的人口分布密度、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对毗邻城镇及污水处理厂的村庄,可以将生活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集中处理;对远离城镇及污水处理厂的村庄,人口密集的,可以建设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居住分散、地形条件复杂、人口较少的,可以因地制宜采取建设符合标准的化粪池就地分散处理方式,尾水排入山地、林地、农田、湿地消纳吸收利用。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