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村庄布局和人口密集程度,依法划定和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合理优化畜禽养殖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品种、规模和总量。

对禁养区内已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关闭或者搬迁。

非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对周边村庄人居环境造成污染的,应当实行限期治理,污染物处理要达到排放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当依法关闭或者搬迁。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