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当地生活垃圾和农业废弃物收集、处理的实际需要,合理配备符合环保要求的垃圾收集、转运的设施设备,并加强对垃圾的收集、处置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