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三章 厕所建设和改造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科学选址、合理设计、因地制宜的原则,在中心村、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学校、集贸市场、乡村旅游景点等人口集中区域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并建立健全日常管护机制。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