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福建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