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适合乡村特点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单列涉农信贷计划,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券,健全农业保险体系,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推动涉农企业上市挂牌和再融资,提高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能力和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风险补偿、贷款贴息、保费补贴、奖励补助等方式,推进财政与金融协同联动,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乡村振兴的投入;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制,推广农业产业链生态担保等模式。
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当发展乡村数字普惠金融,优化网点布局,支持乡村振兴。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