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挖掘、传承和弘扬徽文化、桐城文化、老庄文化、皋陶文化等安徽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将谦和礼让、慎纷息争、德法相辅、以和为贵等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农民生活生产,推进徽风皖韵美丽乡村文化建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