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滹沱河保护和治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滹沱河防洪、补水、水污染防治、生态修复、开发与利用、管理与养护等工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滹沱河保护和治理,建立和完善多元投入机制,建立健全社会主体参与滹沱河保护和治理的激励机制。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