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滹沱河保护信息化建设,在滹沱河水质、水量、水生态、排污口、采砂以及岸线情况等方面实行数据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