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滹沱河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滹沱河,有权对破坏河道及其设施、损害或者污染滹沱河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水体保护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