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滹沱河,有权对破坏河道及其设施、损害或者污染滹沱河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

水体保护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