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指达到广东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养殖专业户,是指达到广东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的养殖户。

散养户,是指除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之外的养殖户,但是不包括居家自养少量畜禽的村(居)民。散养户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