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罚:

(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

(三)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本市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