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产业园区新建、改建和扩建养殖场所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市、区(县级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