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利用与治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区(县级市)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还田利用、规模化养殖的农用地进行重点监测,防止土壤污染。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