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经处理后向环境排放的,应当符合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本市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