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