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下列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一)网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网络文明建设,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测和监管,协助公安机关查处网络信息传播违法行为;
(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绿色、节能、低碳生活创建活动;
(三)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文明校园创建和文明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促进师生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四)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治理和及时查处交通、治安等领域的不文明行为,提高社会文明程度;
(五)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依法治理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的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违法建设、污染城乡生态环境、破坏市容环境等违法行为;
(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出租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和文明素质,提升文明服务水平;
(七)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公共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和习惯,依法治理医疗秩序等方面的不文明行为;
(八)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治理文化、旅游方面的不文明行为,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民政、农业农村、体育、商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及时发现、受理、查处相关领域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