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海绵城市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