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第四条有效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应当根据地域条件和居民分布状况,符合便于联系群众、有效服务和管理的原则。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区人民政府提出,经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