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考核机制。

对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考核,应当听取其辖区内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等各方代表的评议和意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