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依法在辖区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服务和管理职能。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街道办事处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为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提供支持和保障。

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主动参与和支持基层治理工作,为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赋能增效创造条件,切实帮助基层解决困难和问题。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