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制定与街道有关的社区建设规划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研究事关街道辖区内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时,应当征求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反馈。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